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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06:29  浏览:8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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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安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 74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安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和气象灾情收集上报工作,加强气象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阳市政府成立气象信息员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信息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安阳市气象局负责承办。
  各县(市)政府也应成立或确定相应的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本地信息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区政府要确定相应的信息员管理机构,协助市信息员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员的产生

  第三条选配信息员原则:
  (一) 在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学校、车站、医院、水库等重点单位选配一名气象信息员;在乡镇和下属行政村各选配一名气象信息员。
  (二) 气象信息员的选配应遵循本人自愿、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推荐、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原则,优先从基层干部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中选用。企事业单位、学校、车站、医院、水库等单位的信息员可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信息员的统计上报。信息员一经选定,应以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将本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所辖行政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车站、医院等单位信息员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到各县(市、区)信息员管理机构,各县(市、区)信息员管理机构及时上报到安阳市信息员管理机构备案,安阳市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安阳市信息员资料数据库。
  第五条选配信息员条件:
  (一)关心气象事业,热心公益事业;
  (二)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能力;
  (三)长期在责任区工作或居住,和责任区联系较多,熟悉责任区内情况;
  (四)身体健康,拥有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手机,并有适当交通工具,能够及时接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对气象灾情展开调查;
  (五)第一学历一般在高中以上,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第六条信息员更新
  信息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应以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及时向本县(市、区)信息员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推荐新的合适人选。县(市、区)信息员管理机构应及时将信息员变动信息上报市信息员管理机构,便于及时更新信息员数据库。

第三章信息员的管理

  第七条信息员队伍实行分级管理。市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信息员管理。区信息员管理机构按照市信息员管理机构授予的职权管理本区的信息员。县(市)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信息员的管理。
  第八条建立信息员手机短信用户群。以县(市、区)为单位,在组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上,建立信息员手机短信用户群,确保信息员能在第一时间内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九条建立信息员气象灾情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员既是气象科技传播和服务人员,也是气象灾情信息收集人员,应及时将本责任区内出现的气象灾情信息报告给所在县(市)信息员管理机构。县(市)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将气象灾情信息报告给安阳市信息员管理机构。安阳市各区的信息员将气象灾情信息直报到市信息员管理机构。
  
第四章信息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信息员的权利:
  (一)第一时间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二)免费参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它相关科普知识的培训;
  (三)其本人和直系亲属可优先参加各级信息员管理机构组织的各类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信息员的义务:
  (一)手机24小时开机,若手机号码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号码直报市、县(市)信息员管理机构;
  (二)负责将接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责任区(单位)内的社会公众,积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行动的组织实施,努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
  (三)负责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并将灾情信息上报到市、县(市)信息员管理机构;
  (四)负责协助信息员管理机构人员赴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和鉴定;
  (五)协助做好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传播、技术咨询和气象科技应用推动等工作;
  (六)乡镇的信息员负责对责任区内的乡镇自动雨量站进行简单的维护;
  (七)协助做好其他有关气象工作。

第五章信息员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信息员管理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信息员培训工作,使信息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素质。
  第十三条信息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四条信息员的培训采用集中的方式进行,主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由县(市、区)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信息员培训的内容主要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它相关知识等。
        
第六章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信息员管理机构应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所属信息员手中。
  第十七条各级信息员管理机构应向信息员公布报灾电话,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第十八条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短信、广播、电话、大喇叭、上门等方式,尽快将预警信息传递到责任区公众手中。
  第十九条信息员认为或者确认有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赶往灾害发生地开展灾情调查,并在24小时内将灾情信息据实上报到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安阳市各区的信息员将气象灾情信息直报到安阳市信息员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上报的灾情信息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级信息员管理机构值班人员收到上报的灾情后应认真进行分类记录,尽快进行核实;当灾情显示有人员伤亡或灾害可能加剧时,应立刻向主要领导报告,并由主要领导向同级政府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信息员聘任后,由县(市)信息员管理机构,对本区域内的信息员发放特聘证书。安阳市各区的信息员,由安阳市信息员管理机构发放特聘证书。
  第二十三条对信息员上报的气象灾情信息,经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现场核查和鉴定属实后,实行“以奖代补”原则,给与同一个灾害事件的第一个报告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信息员在特聘期间,违法违纪、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或为套取奖励,报告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予以解除信息员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信息员管理、培训、预警信息传播和灾情上报等工作中给于适当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信息员工作考核由所在县(市)气象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安阳市各区的信息员考核,由各区气象信息员管理机构协助安阳市信息员管理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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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村镇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产物,它给农村金融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但是作为新生事物,在规范发展的道路上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需要从产权结构、公司治理等多方面对我国村镇银行相关法律制度加以完善。


  为了破解农村融资难的困局,2007 年我国开始在部分省市试点村镇银行。根据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据统计截至2012 年4 月,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 749 家,其中开业 681 家,筹建68 家。[1]作为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产物,村镇银行的建立给农村金融服务注入新的活力。首先,村镇银行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成立,经营机制灵活,能根据农村需求和农户的个性化特征,针对性地提供多层次的产品。在满足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有效缓解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2]其次,村镇银行促进了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引导当地资金流向和有效配置方面起到促进作用。它在体制上为包括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本进入金融业开辟了道路。[3]再次,村镇银行的出现增加了金融供给,增强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实现了制度变迁的“帕累托改进”效应。尽管目前村镇银行总体运行良好,但作为新生事物,在发展的道路上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单纯强调社会服务目标的社区金融机构无法长期运行,不但不能实现其良好初衷,反而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4]Gulli 曾认为,对消除贫困贡献最大的可能既不是贷款也不是储蓄,而是建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机制。区别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作为破解农村融资困局的“草根银行”,村镇银行应该把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作为衡量其是否成功的标准。这里的可持续性是指村镇银行能够在实现服务“三农”目标的同时,不借助外界支持因素,在财务上实现收入能够覆盖成本并且有盈利。

  一、我国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可持续性受到制约

  (一)定位偏差阻碍发展

  按照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在县(市)、乡(镇)设立,不得跨区经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5]其实质是农村社区银行。国外关于社区银行的定义强调资产规模、区域、自主经营权三大核心要素。[6]服务“三农”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同时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企业,村镇银行也实行市场化操作。然而这种目标定位并没有强调村镇银行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者,对农村广大中低收入者的信贷问题,也没有找到利用市场化操作对农村贫困者融资的有效机制。

  自然条件和农业自身特性决定了农村金融必然具有需求小额分散、缺乏抵押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如果照搬城市商业银行模式,必然会产生水土不服的问题。首先,从现实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大股东是现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甚至是外资银行,这种组织模式可能导致村镇银行基本延续发起行的商业模式——过分注重吸收存款,以传统银行的信贷技术提供大额贷款,注重盈利性强的中间业务和结算业务等,进而成为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吸虹器”。其次,股东作为所有者最关心的是自己所投入资本的使用情况和资金回报率,导致部分村镇银行无意“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三农业务,而将目光放在贷款金额比较大、收益较高的城镇工商企业。再次,目前大部分村镇银行都是建立在乡镇以上的地方主要是县城,这也使得资金需求最迫切的广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被迫与之远离。

  (二)资金不足限制发展

  村镇银行发展中的一个限制条件是资金不足。首先,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 25 条规定:“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10%。”这种对股东的持股比例的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向村镇银行投入资本。其次,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村镇银行大多设立于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和乡镇企业的闲置资金有限,再加上村镇银行刚刚建立,信誉积累不够,制约了村镇银行存款总量的增长和资金的积累,目前许多村镇银行存贷比接近甚至超过了 75%的监管上限。再次,配套政策缺失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渠道不畅。由于结算系统不畅,村镇银行与其他银行间的同业拆借难以进行;村镇银行也没有获得类似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等优惠贷款支持;种种因素影响其持续发展。

  (三)信贷风险制约发展

  村镇银行主要以发放小额贷款为盈利来源,贷款对象收入不稳定,信用水平较低,大多缺乏有效的担保方式和可变现的抵押物,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在农业保险等体系不健全情况下,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新进入者,相对于传统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往往被迫选择那些因为信誉程度不高被传统金融机构拒绝的客户为信贷对象,因此会存在更多逆向选择风险。

  二、完善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路径选择——政府主导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行为主要是适应市场发展,以法律或规章等形式确认保障金融交易和市场秩序正常运行。例如,美国政府在社区银行发展中的主要作用是为其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对其进行监管并在信贷市场失灵导致信贷不公时进行适当的干预。相反,我国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更多的是采取直接的行政干预。政府在农村金融领域实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均是从金融供给角度,对农村金融市场所作出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安排。虽然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时滞及摩擦成本,却没能提高农村金融效率。

  笔者认为,在完善村镇银行的路径选择上要按照平衡协调的原则,既坚持政府主导又要遵循农村经济金融发展规律,兼顾政府、银行、投资者、农民等各方利益。正如刘易斯所说“没有一个国家不是在明智政府的积极刺激下取得经济进步的。”一定的政府干预是必要的,但是政府不能替代市场。要通过出台财税、信贷优惠政策去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去干预市场。以法国为例,法国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都与政府保持着相当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私人机构接受政府的指导并得到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私人机构始终保持着相当的独立性,政府尊重其自主经营的权力,很少进行强制性的行政干预,形成一种政府与民间混合治理的结构。

  政府对于市场失灵、外部性比较强的领域,具有财政提供的责任。我国农村金融本身具有复杂性,由于信息障碍和信息成本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失灵,同时村镇银行又具有积极的正外部性,其社会效益较高而经济收益不高,理应受到国家财政政策的关注。发达国家实践表明政府的财税扶持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自觉服务国家政策的意愿,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较好实现国家农业政策。美国也对农业贷款实行贴息制度,对农村信用社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并可免交存款准备金。日本在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通过政府财政对农村金融组织运行及农村中的贷款提供各种补贴,还设立了专门的基金弥补贷款的损失,对于农村金融组织所得税方面也有优惠。

  为促进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其初创阶段必须借鉴国际经验从财税法角度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其财务收入,补偿其业务经营成本。笔者建议,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根据村镇银行涉农贷款比重不同,实施差别化的税收减免政策和补贴政策,鼓励涉农业务开展;对于贷款利率低于一定水平的村镇银行在成立最初五年,在现行补贴(当年贷款余额 2%)的基础上上调补贴标准至 4%,用以鼓励微利信贷业务的开展;在现行税收优惠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减、免税范围,加大减税力度,建议参照给予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免除村镇银行成立最初三年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并落实“三农”贷款税前损失抵扣政策;为鼓励在村镇行政区域设立村镇银行,建议对免税期经过的设立在不同级别行政区域的村镇银行应实行差别税率政策以及有差别的准备金扣除制度。

  三、完善村镇银行的具体制度安排

  (一)完善村镇银行的产权结构

  不同国家商业银行产权结构根据股权的密集程度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美英银行为代表的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银行股权构成以分散的个人持股和机构投资者持股为主,以完善的市场体制和发达的证券市场为基础。第二类是以日德银行为代表的相对集中型股权,银行与公司交叉持股比率较高。第三类是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法国、意大利、韩国等在不同时期都出现过国家高度控股银行。

  从股权约束的角度看,一个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应该既避免股权过度集中又避免股权过度分散。股权过度集中则内控不足,难以形成股权制衡。大股东和经营者易联合形成“内部人”控制,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股权过度分散,易造成股权约束弱化,使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造成更为严重的代理问题,从而影响公司治理效果。

  目前村镇银行虽然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但在股权结构上普遍存在大型商业银行“一股独大”,股权过分集中的现象。“中国村镇银行发展论坛”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在 86 家村镇银行中只有10% 银行股东人数超过 30 人。[7]

  首先,在股权相对分散基础上的适度集中是目前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最优选择。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 25 条规定:“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且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20%。”[8]此项制度被称为“主发起银行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证村镇银行经营安全。但也使得村镇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了主发起银行的附属,抑制了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积极性,难以形成股权制衡,导致公司治理的低效。[9]从股权优化的角度考虑,建议对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由主发起银行做最大股东,确保主发起银行对村镇银行的主导权,对村镇银行风险负责。但主发起银行股权占比不必无限大,关键是通过主发起银行的杠杆作用,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向村镇银行。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当适当降低村镇银行控股股东的准入门槛,允许有实力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起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这不仅有利于调动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增强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

  其次,就发起人以外股东而言,目前村镇银行自然人总持股比例普遍小于企业法人总持股比例。“中国村镇银行发展论坛”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在86 家村镇银行中有 44 家村镇银行没有自然人持股。作为草根银行的村镇银行应当扩大自然人持股比例,平衡股权关系。第一,自然人股东通常会比法人股东更关心自身的投资收益,愿意付出更大的精力来维护自己在股东大会的权利。第二,自然人股东来自民间,对社会底层有天然的亲切感,这种亲切感是双向的,有利于银行通过与当地借款者的互动获得软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有利于银行与当地借款者形成利益共同体,在长期的业务互动中相互监督。[10]

  再次,《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限定村镇银行只能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等其他主体参股村镇银行没有进行规定。与企业的运行理念不同,国际开发组织、慈善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非营利性组织相对更加注重社会效益,由其参股的村镇银行的信用贷款发放将可能更多地覆盖一般农村金融机构不愿涉及的农村最贫困的群体,促进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宗旨的实现。建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本着股权结构多元化的理念,允许国际开发组织、慈善组织等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其他主体参股村镇银行,促进产权合理配置,提高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

  (二)建立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

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制定的《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为促进各地落实粮食工作,特制定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 粮食播种面积实绩(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


(二) 粮食总产量实绩;


(三) 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


(四) 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


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粮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县(市、区)执行。


三、考评标准与等级


(一) 达标标准。


1、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实绩按统计年报数实绩考评。按照国家统计口径,将大豆生产列入粮食作物范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国土资源部门会农业、统计部门逐级核实的数据考评,要求全面完成确保全市不低于160万吨/年粮食生产能力的保护面积,且不得出现改作非农用地、改挖鱼塘或改种生产周期3年以上的经济作物的情况。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存实绩必须达到市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市下达储备规模×1 2个月—轮换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 2个月。


3、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按农发行系统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统计表的到位额考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二) 考评等级。


1、达标。四项考评指标符合达标标准的县(市、区),评为“梅州市粮食工作达标单位”。


2、批评。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县(市、区),给予批评。


3、警告。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二项以上不达标的县(市、区),给予警告。


四、考评程序


(一) 总结上报。


各县(市、区)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一年落实粮食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并填报《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报市农业局。


(二) 审核评定。


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粮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考评,提出落实粮食工作达标、批评、警告的单位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后通报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


五、考评奖惩和责任


(一) 奖惩。


1、当年奖惩。对被评为梅州市粮食工作达标单位的县(市、区),颁发奖金3万元;考评结果属批评单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在内部通报批评;考评结果属警告单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警告,公开通报批评。


2、表彰。连续三年获得梅州市粮食工作达标单位的县(市、区),市政府发给奖牌一面,对县(市、区)长和分管农业、财政、粮食、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市、区)长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2000元。


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原则上,全县〈市、区〉粮食作物受灾面积达到20%以上,其中绝收面积达到5%以上)而影响达标的,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粮食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三防”办等有关单位核准、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列入考评。


(二) 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市确定的考评指标层层分解下达,直到村民委员会(其中粮食储备规模、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只下达到县〈市、区〉)。各地填报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市政府将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


粮食工作考评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或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


1、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2、2004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














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项 目

市下达指标

完成实绩

完成%

市核定


粮食播种面积


(千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


面积(千公顷)










粮食总产量


(万吨)










粮食储备量


(万吨)










粮食风险基金


(万元)




































市农业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发展计划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粮食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土资源局: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统计局: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农发行:

















盖 章


年 月 日

















2004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


单位:千公顷、万吨、万元



1、粮食播种面积

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田部分)

2、粮食总产量

3、粮食储备规模

4、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全市

233.33

113.33

129.20

5.00

2400


梅江区

1.74

1.45

0.96

\\\\\\\\

\\\\\\\\


兴宁

56.18

24.89

34.02

0.6

288


梅县

34.78

18.67

19.97

0.3

144


平远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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