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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9:06:21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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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八月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点文化企业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建设,扶持龙头文化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以及《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厦府〔2008〕398号),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文化企业服务、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第三条 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企业,在2年有效期内按照规定享受我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市重点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在厦门市行政辖区的各类文化企业。

  (二)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主营业务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

  (三)具有从事文化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文化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五)拥有从事本行业经营资质。

  第五条 申请企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二)年文化产品产量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三)年文化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四)申报市重点文化企业之前2年内获得国际、国家和福建省专业奖项,或国家及福建省扶持资金。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重点文化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文化企业提出申报,填写《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表》,报送所在区指定的部门,并经所在区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初审: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召集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考察,并将通过初审的文化企业申请材料盖章后报送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文产办);

  (三)复审:市文产办依据本办法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企业名单报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议;

  (四)审定: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对市文产办复审后的名单进行审议。经审定后的重点文化企业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办公厅下文、发证、授牌。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五)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文化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六)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七)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2年一考核。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于考核年度3月底前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核,报市文产办复核:

  (一)《市重点文化企业年度年审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副本;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工商年检证明。

  市文产办将复核结果报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复核决定并回复企业。 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报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撤销其市重点文化企业称号。

  重点文化企业更名的,由市文产办为其重新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 如市重点文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市重点文化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布: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

  (二)有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

  (三)从事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盗版侵权、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文化产品,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犯知识产权;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五)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六)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的诚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制裁;

  (八)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接受考核;

  (九)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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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3〕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人类遗传资源是研究生命规律,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控制重大疾病,推动新药创新,提升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资源。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转发了科技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号),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遗传办”)具体负责实施和监督。办法实施以来,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经会签卫生计生委,现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构建体等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的国际合作项目,中方合作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中央所属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所属单位及无上级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的单位报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遗传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二、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企业对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认识,确保其在开展相关国际合作项目时能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杜绝人类遗传资源违法违规出境。
  三、对于未经审批的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立即停止实施,并按有关规定补办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对于未通过审批的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实施。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经过审批后,如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单位等,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重新实施。
  四、对于已经审批的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
  五、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所辖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机构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尽快清理整顿所有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报送遗传办。
  联系人:孙燕荣,电话:010-58881438


科 技 部
2013年10月11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暂行办法

京财经一[2001]3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贷款担保体系的建设,防范、控制和分散担保风险,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以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智力密集型企业为重点支持对象的政府出资发起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与贷款银行签订比例担保协议,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信用贷款担保业务,防范、控制和分散化解担保风险。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四条 风险准备金用于信用担保机构按照约定的责任代被保证人向银行代偿债务。
第五条 风险准备金来源包括:
1.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2.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追偿债权收回资金准予留用的部分;
3.社会其他部门捐赠资金;
4.其他用于代偿的资金。
第六条 风险准备金提取标准:
1.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2.按不超过当年担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3.在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七条 信用担保机构对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要进行单独记帐,或在银行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第八条 信用担保机构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代偿通知书,确认被保证人当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相应的代偿资金。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发生代偿后20天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
第九条 财政在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专项资金"。
第十条 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发生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时,可申请财政资金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范围:
1.信用担保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造成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
2.信用担保机构对重大担保项目未制定反担保措施造成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
3.信用担保机构未制定和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
4.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担保金额超过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多担保造成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
5.其他如履约担保、注册担保、票据担保、工程担保等不属于贷款担保性质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宏观经济状况、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规模、资产结构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在每年初核定当年担保代偿损失率,最高不超过6%。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信用担保机构用风险准备金抵补,不足部分,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超过核定担保代偿率的损失部分,由信用担保机构在税后收益中弥补或由各出资方按出资比例抵减担保资金本金。
第十二条 信用担保机构向银行代偿债务、取得对被保证人以及反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后,应制定追偿措施,实施追偿。追偿债权所得资金中属于归还财政代偿资金的部分,信用担保机构将70%单独记帐,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补偿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其余30%增加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上年度向银行代偿担保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贷款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风险准备金收支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
2.董事会或监管会批准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损失资金数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未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单独记帐或实行专户管理,不及时追偿债权,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市财政局将停止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第十六条 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虚报担保代偿损失,骗取财政补偿资金,或挪用追偿债权收回资金中属于财政的资金部分,造成财政资金损失,一经发现,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取消对该机构的财政补偿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或实际情况和需要发生变更时,将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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