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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 征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33:13  浏览:9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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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 征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 征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7〕31号


袁州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2007年8月26日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价格调控机制,增强市场价格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安定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政府征集并主要用于扶持重要商品生产和流通,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扶助弱势群体生活的专用基金。其征收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条 基金征集的对象和范围

  在宜春中心城区(含宜阳新区、袁州新城)、宜春经济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及个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央和省属驻宜单位、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缴交基金。

  第四条 基金征集的标准及其征收方式

  1、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按销售收入额或营业额的0.5‰缴交基金(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条第3项执行),金融和保险企业按纳税总额的2%缴交基金。以上基金由主税征收税务部门代征。

  2、新购机动车辆(不含轻骑、农用车)由车主按征收车辆购置税车价的5‰缴交基金,由市国税部门代征。

  3、商品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商品营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由开发单位缴交基金,由市房管局代征。

  4、星级宾馆按实际住宿旅客每人每天2元的标准缴交基金,其他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按实际住宿旅客每人每天1元的标准缴交基金。以上基金由主税征收税务部门代征。

  5、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非税收入(不含政府性基金)的1.5%缴交基金,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非税收入的1%缴交基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收入总额(剔除工资部分)的0.5%缴交基金。缴交的基金可在财政调控本单位非税收入中列支,由物价、财政部门代征。

  6、未列入企业单位经营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公有房出租租金,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基金。属纳税单位的基金由主税征收税务部门代征,属非纳税单位的基金由物价部门代征。

  7、基金每月缴交一次。对逾期未缴经催缴仍不缴交基金者,代征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其中行政事业单位逾期未缴应缴交基金,可由财政部门代扣。

  第五条 企业缴交的基金税前列支,按月预提,年终结算。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1、监测、平抑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商品价格,保持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

  2、建立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必要储备。

  3、扶助困难群众生活。

  4、扶持发展包括无公害蔬菜在内的食品生产基地。

  第七条 基金的管理

  1、成立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

  2、所征收基金设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宜春中心城区。

  3、基金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价格等情况提出使用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4、为确保基金征管工作正常开展,按征收基金总额的10%提取工作费用,其中6%用于代征部门的征管费用、4%用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开支。

  5、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企业或项目,免缴价格调节基金:
医疗单位;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社会福利企业;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待遇的企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内星级以上酒店;外商投资的工业企业;旅游项目和农业项目;经济实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

  第九条 袁州区所属单位和个人的应缴基金由袁州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征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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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县市区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滁州市市直单位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滁州市县市区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及市政府对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对各县(市、区)政府实施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内容。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及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工作情况。
  第三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实行抽样扣分,规范评分操作;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考核方式。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民生工程70分,惠民直达工程30分。由市民生办、惠民办统计各县市区最终得分。
  第五条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办、惠民办和市直各牵头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生工程工作考核(70分)
  (一)综合督查(10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实地考核,每次5分。主要考核各县(市、区)民生工程组织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实施效果情况。主要采取随机抽样检查、实地验证扣分。
  (二)日常管理(10分)。考核各县(市、区)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情况,报表、信息、资料报送等。具体考核细则由市民生办制定。
  (三)部门考核(50分)。由市直各牵头部门负责实施。主要根据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由市直各牵头部门制定具体考核方案(报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备案),结合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逐项考核评分。每项民生工程最高得分50分,由市民生办汇总加权,计算最终分值。
  (四)对省考核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应扣减相关县(市、区)得分,发现一处扣2分。对年度内发生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市、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七条 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30分)
  (一)综合督查(16分)。由市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实地考核,每次8分。主要采取随机抽样检查、实地验证扣分。考核主要内容:
  1. 管理“一体化”(2分)。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整体配合联动的工作机制;实行惠民资金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一个漏斗”发放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2. 平台“一网联”(4分)。建立以互联网系统为依托,以“金财工程”为支撑,应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按时完成全县(市、区)网络连通;制定网络管理和职责分工制度,保持信息系统正常畅通;建立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础信息的归集、初审、变更、备份、监管、查寻、发布以及网络运行、升级、维护、传输、财务核算等功能为一体的惠民直达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网络。
  3. 审核“一线实”(4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程序规范、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按照“责任明确在一线要实、规范操作在一线要实、动态管理在一线要实、政策衔接在一线要实、考核奖惩在一线要实”的要求,建立上下协调、管理有序、操作规范、奖惩严明的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管理新机制。
  4. 发放“一卡通”(3分)。以每个城、乡居民户为单位,分别开设惠民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委托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居民个人账户进行发放。惠民补助资金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定时发放,封闭运行,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全部由县(市、区)级金融机构统一打卡发放。
  5. 服务“一站办”(3分)。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类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为城乡居民提供惠民政策咨询、行政性审批和公益性服务事项,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提高为民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减少办事环节,各项为民服务的规章制度、办事流程按规定上墙。
  (二)日常管理(2分)。考核各县(市、区)惠民办日常工作情况,报表、信息、资料报送情况。
  (三)部门考核(10分)。由市直各牵头部门负责实施。依据市政府滁政〔2008〕62号文件精神,结合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四)工作创新(2分)。工作中有创新、影响大、效果好,有推广和借鉴价值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年终,市民生办、惠民办组织考核小组对照考评内容逐项量化打分,并将考核情况报市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以“以奖代补”适当补助工作经费。考核评比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实施。



滁州市市直单位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实施,加强市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年度各项任务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市直民生工程及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条 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民生工程及惠民直达工程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政策落实、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三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规范评分操作,公开考核结果。
  第四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分别考核的方式进行,民生工程100分,惠民直达工程100分。考核参照部门年度总结,根据民生办及惠民办日常考核记录和上门检查情况进行打分。由市民生办、惠民办统计各成员单位最终得分。
  第五条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办、惠民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生工程工作考核(100分)
  (一)任务完成(60分)
  1. 全面完成省政府与市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书任务每项工程得6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折算得分。
  2. 对省考核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应扣减市直相关部门得分,发现一处扣1分。
  (二)日常事务管理(30分)
  1.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民生工程具体事务(3分)。
  2. 及时进行工作部署(2分)。
  3.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分)。
  4. 按要求及时报送民生工程报表、说明及信息(10分)。
  5. 年度内定期、不定期召开民生工程协调推进会(2分)。
  6. 年度内开展民生工程督查、检查(2分)。
  7. 参加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组织的活动、会议(5分)。
  8. 民生工程资料整理归档(4分)。
  (三)民生工程工作量(4分)。根据各部门承担民生工程工作量,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4分。
  (四)积极做好宣传工作(6分)。在滁州电视台、滁州日报等地方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0.5分;在省级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1分;在省以上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6分。
  第七条 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100分)
  (一)任务完成(60分)。市直相关单位全面完成惠民直达工程“一体化”、“一网联”、“一线实”、“一站办”、“一卡通”得50分,未完成任务每项扣12分。
  (二)日常事务管理(26分)
  1. 指定专人负责惠民直达工程工作(3分)。
  2.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3分)。
  3. 年度内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4分)。
  4. 年度内开展惠民直达工程督促检查,及时进行工作部署(5分)。
  5. 信息报送、资料整理归档(3分)。
  6. 各部门建立系统内外网络,配备专门网络管理员,建立惠民直达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网络(8分)。
  (三)积极做好宣传工作(6分)。在滁州电视台、滁州日报等地方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0.5分;在省级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1分;在省以上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6分。
  (四)工作有创新(3分)。工作中有创新、影响大、效果好,有推广和借鉴价值的。
  (五)部门工作量(5分)。根据各部门承担的工作量酌情计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年终,市民生办、惠民办组织考核小组对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分别打分,分别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市协调小组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以“以奖代补”适当补助工作经费。考核评比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实施。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劳社部发[2006]24号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调整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各地确定的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综合考虑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声等作业环境,合理确定本地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在2个月内提出本地区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具体意见,并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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