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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29:59  浏览:8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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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政府令第55号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业经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使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具有公正性、合法性,提高工程决算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筹资的建设项目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及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由国家、省实行审计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行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相结合,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
市审计机关负责对市属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审计。
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对县(市)、区所属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审计。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计划,制定本级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年度审计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审计计划。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经过审计后,建设单位方可依照有关规定,转作固定资产,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第七条 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工程竣工后二个月内编制竣工决算并提交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在接到竣工决算后十日内,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自实施审计之日起二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项目复杂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九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本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国有资产审计查证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审计结束后,社会审计组织出具审计查证报告,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下列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进行审计:
(一)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二)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
(三)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情况;
(四)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五)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不得转移、隐藏、篡改、毁弃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应对所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及审计查证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审计结果失实的,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转移、隐藏、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审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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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4〕37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黑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黑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等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牌匾、广告载体包括:
(一)利用道路、绿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可利用设施作为载体发布广告,企业、门市设置的牌匾。
(二)利用交通工具、空中悬浮物和飞行物作为发布的广告载体。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发布的广告所需载体、悬挂的牌匾。
(四)商业门市设置的牌匾、饰物。
第三条 凡在黑河市城区街道、建筑物和设施上设置牌匾、广告载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区内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工作由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规划、建设、公安交巡警、语委会、通信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牌匾、广告载体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载体的单位或个人,征得规划局、工商局、建设局、语委会、交巡警部门的同意后,应持广告载体设置申请书和设置图纸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设置。
第六条 经批准设置牌匾、广告载体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审批地点位置、内容、形式、色调材料、板面(面积)、期限等设置,如牌匾、广告载体出现破损或陈旧应及时维修、油饰,设置期满的,必须自行拆除。如需继续设置的,需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城区内各单位、各类商饮服行业,实行一牌或一匾、一灯箱。不得出现多牌匾、多灯箱重迭现象。
城区内牌匾、广告载体设置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按照各街路及楼房的建筑风格,逐步实行统一规划、设计,设置牌匾、广告载体,充分体现一街一个特点、一路一个特色的原则。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架空牌匾、广告载体,在车行道距离地面不得低于5米;在人行道距离地面不得低于3米。灯箱、灯桥要确保亮灯时间。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牌匾、广告载体,要用语准确、字迹工整、书写规范、造型美观、色调和谐,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简化字,牌匾广告载体的设置必须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环境效果,原则上要求配备照明设施,使其夜晚达到亮化的要求。牌匾、广告载体板面有外文书写的,要准确无误。
第十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牌匾、广告载体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一条 张贴、悬挂临时性宣传标识的,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并按规定时限及时拆除,其它公益性、经营性、节庆活动类宣传标识要在事后5天内拆除完毕。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广告标志和设置大型牌匾广告影响市容的将依据《黑河市城市管理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牌匾、广告载体等出现板(画)面字迹脱落、板(画)面破损等现象时,责令制做单位限期修整,逾期不修整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金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民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重点面向全国民委系统及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招标项目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鼓励联合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该机构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类型、发布、委托与招标

1.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自然科学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不超过5年;社会科学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3年;其中,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当年完成,最长不超过2年。

2.国家民委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征集选题,制定申报项目指南。

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以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招标工作,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筛选。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6.国家民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主要采取委托方式进行。

第六条 项目申请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第一个季度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指南》,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2.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申请人一般应为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正式在职职工;如果是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3)主要申请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4)主要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扶持和鼓励中青年学者(39岁以下)申报;(5)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从事民族工作的处级以下干部,须由两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推荐。(6)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3.项目申请:(1)申请人需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申请书》;(2)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需按本办法中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及信誉保证;(3)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1)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者;(2)有违反学术道德记录者;(3)正在承担国家民委项目尚未结项者。

第七条 项目评审

1.实行专家匿名评审,每个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评审程序:(1)形式审查: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组评审;(2)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3)初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评意见,报分管委领导。(4)终审:国家民委召开评审会议,审定是否立项及资助额度等事项。

3.评审标准:(1)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2)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3)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员结构的合理性;(4)相关研究具备的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5)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4.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1)评审组织者须对评审专家的人选、评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2)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第八条 项目立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民委的终审意见,下发立项通知。
第三章 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 进度管理

1.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研究合同书》。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制度。

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进行,停止拨付经费:(1)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2)项目申请者未经国家民委同意擅自公开发表和出版项目内容;(3)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后验收仍不合格。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1)变更项目负责人;(2)变更项目名称;(3)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4)变更项目研究内容;(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申请项目延期;(7)申请撤销项目。

第十条 项目鉴定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成果鉴定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将5份最终成果报送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2.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项目鉴定申请表》送鉴定专家小组;

3.专家组成员进行鉴定,并在《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鉴定等级意见;

4.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等级;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1.成果鉴定未通过,并在12个月内进行修改仍未通过;

2.在规定时间内和6个月延长期限内没有完成项目;

3.第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验收与结项

1.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发给《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1)成果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2)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3)剽窃他人成果;(4)与计划任务不符;(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到期仍不能完成;(6)违反财务纪律。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原则

1. 国家民委在民族工作经费中,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4.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管理的项目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管理费提取标准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2000元,重点项目3000元。

6.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照第5款标准只能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能重复提取。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程序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2.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2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办法

1.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2.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按撤项处理或不予鉴定。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民委,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六章 出版与评奖

第十八条 项目一般须经鉴定通过后,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条件下,方可公开出版。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第二十条 国家民委根据需要,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

第七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民委对研究项目规定密级的,项目申请人有义务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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