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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0:36:40  浏览:9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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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



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省粮食局,中储粮北京、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分公司:

目前,夏粮收购已进入旺季, 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各省已陆续启动执行预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夏粮收购工作,落实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防止出现收购质价不符等问题,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国家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措施。积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执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是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重要体现。因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和督促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认真执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规定,切实把中央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广大售粮农民满意。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严格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规定的粮食质量和价格政策,是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一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点要严格按照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公布的白麦、红麦和混合麦的质价标准,将各品种小麦的收购价格上榜、质量指标上墙、标准样品上台,让农民交上“明白粮”。二是要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坚持质检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容重器、测水仪等检验仪器设备配备到位,校正准确。三是要认真做好扦样检验工作,严格按照粮食质量的国家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国家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小麦类别(白麦、红麦和混合麦)、等级和其他质量指标的检验认定工作。不得将白麦作为混合麦收购,也不得将混合麦作为白麦收购。既要防止人为压级压价,超标准扣水扣杂,也要防止随意放宽质量标准,抬级抬价,收人情粮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印发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发〔2004〕266号)精神,如售粮农民对小麦品种和等级检验认定结果有异议,应现场当面复检;如售粮农民仍有异议的,可提请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在实施预案收购期间,各地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免费为农民和预案收购企业提供仲裁检验服务。四是要严把粮食入库质量关,对水分、杂质超标的,要在整理、晾晒合格后再入库,确保粮食储存安全。五是各地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在实施最低收购价预案期间,发现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质量标准的,可以向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和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三、加大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及各有关地方储备粮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各自委托的收购库点的监管,检查督促收购政策落实情况,并及时对收购小麦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入库小麦数量真实、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及有关规定的,一旦发现,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夏粮收购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将重点对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司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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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做好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防疫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方案的有关要求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做好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防疫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方案的有关要求

为了更好的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使各地更好的了解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防疫专项经费项目具体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陆续予以上网公布,请各地按要求认真落实项目管理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4艾滋病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3/200534143935135.doc
2004年SARS、禽流感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429870.doc
2004年地方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52204.doc
2004年地方病项目技术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520793.doc
2004年结核病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553748.doc
2004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615474.doc
2004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技术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625354.doc
2004年鼠疫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643932.doc
2004年现场流行病学培训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712739.doc
2004年血防处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727392.doc

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 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二年二月一日



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工地周围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按照标准设置围挡。围挡应坚固安全,整洁美观。沿街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房屋建筑工程必须随工程进度用国家规定的安全网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设置大门,在门头设置企业标志,并设立门卫。
第六条施工工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标准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有安全标语、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城市道路、管线敷设工程开挖后,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
第七条施工场地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保持道路、排水畅通,采取措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
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封闭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砼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八条施工工地的材料、构件、机具设备应当按照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整齐堆放,标明名称、品种、规格。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和执行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十条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明显区分,在建工程不得兼做宿舍。作业层应做到当日工完场清,建筑、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理。有条件的工地还应进行绿化,设置吸烟处。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时,应确定合理的生活区,办公、住宿必须采用整洁美观的活动板房,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建设、生活垃圾必须当日清除干净。
第十二条施工工地的宿舍、食堂应符合卫生要求。宿舍应采取保暖和防煤烟等措施,床铺、生活用品放置整齐,有条件的工地应设置淋浴室。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厕所,不得随地大、小便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粉尘、防噪音措施,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沿线单位、居民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工地应有急救药箱、器材、经培训的急救人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工地围挡、封闭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二)施工工地标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施工工地材料、构件、设备堆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四)施工工地生活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其他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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