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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枪击案与宪法第二修正案/杨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04:16  浏览:9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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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1日凌晨,美国洛杉矶南郊的南加州大学校园附近发生一起枪击案,一男一女两名中国留学生被枪杀。这是继4月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市奥依克斯大学发生校园枪击案以来的第二次枪击事件。美国社会频繁发生的枪击事件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思考。

  美国社会为何频发枪击案件

  据美国联邦调查局估计,美国目前大约有2.5亿支枪在私人手里,另外每年还有500万支新枪被私人购买。美国民众这样庞大的持枪基数,几乎达到人手一枪的地步,这也从数量上证明了民众对枪支的接受和需要。

  美国社会私人枪支的数量如此之多,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公民对枪支的特殊态度。很多时候民众是把枪当做一件普通物品而不是武器,人们购买的枪支寄到家中时,邮递员往往会直接将包裹扔在空无一人的住宅门口。

  当今美国,公民持枪的历史原因已不复存在,但公民个人持有枪支的传统一代一代传承下来,形成了美国独有的枪支文化。而且民众普遍认可这样一种观点:人民持有武器是为了防止政府走向专制和独裁,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使枪击案件发生之后,许多美国民众也认为,“造成犯罪的是人,而不是枪械本身。”这一论调表明,美国民众认可持枪的自由,对于因持枪自由而引发的枪击惨案,则是“自由必须付出的代价”。

  除此之外,美国社会利益集团的影响也是私人枪支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美国步枪协会就是支持和鼓励公民持枪的典型代表之一。这个组织有超过300万的付费会员,再加上大量的广告收入,协会有雄厚的资金游说国会、法庭以及官僚。该组织的口号之一就是“枪不杀人,人杀人。”该组织不但具有强大的游说能力,而且还进行有关研究和调研。该组织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在严格控制枪支的州的犯罪率几乎和没有严格法律的州的犯罪率一样高。这也从一个方面支持了美国公民持枪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公民的响应和认同。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社会枪击案件频繁发生,也就不足为怪了。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民众持枪的法律基础

  每一次恶性枪击案件发生后,都会引起美国国内关于禁枪问题的讨论热潮。但基本上都是雷声大,雨点小,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奠定了美国民众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法律基础。众所周知,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对公民持枪权利这样规定:“训练有素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可见,在美国,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被认为是一种天赋人权,并且在宪法中规定这种权利不可侵犯,这就奠定了美国民众持有枪支合法化的法律基础。

  宪法修正案之所以如此规定,与美国携带枪支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而且枪支在北美先民开发美洲大陆、建立美利坚合众国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美国政府如果想要禁枪,就有违宪的可能,如果想通过修改宪法来彻底禁枪,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先不论修宪的程序和条件十分严格,但就结果而言,“在美国历史上,尽管提出过上万个修宪的提案,但最后形成修正案的,只有寥寥27条。”

  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

  事实上,对于第二修正案有关美国民众持枪的规定,一直都存在争议。修正案中的前后两句话,究竟是并列关系、因果关系还是条件关系,利益各方从不同的立场进行了不同的解读,并一直争论不休。

  简单来说,支持“禁枪派”的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的持枪权利,其主体是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且训练有素之民兵,是一种集体权利,而非指公民个人拥有的持枪权利。而支持“持枪派”的则认为,修正案规定的是个人权利,即公民个人拥有持枪的权利。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 (McDonald v. Chicago)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终止了这一争论,做出了具有深远影响的裁决。

  此案中,奥蒂斯·麦克唐纳是芝加哥一名普通市民,在申请购枪时遭芝加哥市政府拒绝。因为在此之前,芝加哥已执行了28年禁购手枪的规定。对此,麦克唐纳选择诉诸法律,最终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2010年6月2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5比4的投票结果,裁定扩大保障公民持枪自由的宪法条款适用范围,州、市政府限制人民拥有手枪的法律违宪。判决书称,美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拥有武器的权利,不仅是美国联邦政府,各州和各地方政府也必须尊重这项法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影响巨大,被认为是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细化和解释。最高法院的这次裁决,明确了宪法赋予的每个公民的持枪权利,不管是在美国联邦政府层面,还是各州政府层面,都必须对此予以尊重。这也为修正案中,“人民”究竟是指普通的美国民众,还是指“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的民兵”,也就是持枪究竟是一种个人权利,还是一种集体权利的争论暂时划上了休止符。

  枪击案件对美国社会持枪合法化的影响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次裁决被认为是“持枪派”的一次胜利,但5比4的投票结果,表明了保守派和自由派的大法官们在对“持枪”还是“禁枪”这一问题理念上的分歧,反映了双方力量对比的接近性,也是美国社会在“持枪”和“禁枪”问题上激烈斗争的一个缩影。

  投下反对票的大法官史蒂文斯认为,这一裁定将对美国社会和宪法体系产生“破坏性”影响。这一裁定也遭到了芝加哥市市长的反对,其表示:“我们永远不会向那些持枪伤害他人的人屈服。”

  最高法院的这次裁决,从结果上看,是“持枪派”的胜利,但裁决也同时指出,一些长期以来实施的枪支管理法令,如禁止罪犯或精神病患者持有武器,禁止在学校、政府机构等敏感场所携带武器等,不应受到置疑。裁决支持了美国公民持枪的权利,但在肯定这项权利的前提下,最高法院也明确指出,保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应受到必要管制。

  总之,在目前的情况下,美国社会想要实现彻底禁枪的目标,实属不能。不管是“持枪派”还是“禁枪派”,都应该将注意力转移到对枪支的控制和限制上来。联邦政府以及各州和地方政府,应该完善能够有效预防滥用枪支带来负面影响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防止枪击案件再次发生的预警机制。也就是说,在保护公民持枪权利的同时,出台更完善的关于枪支的买卖和使用等方面的限制和约束性的法律规定,将个人持枪可能对社会或他人带来的危害降至最低,则是美国枪支改革的主要方向和目标。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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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件

琼府〔2003〕6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本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

(一)在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它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

(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

(四)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或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城镇个人。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人所在市、县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缴费比例档次,由参保人员本人按下列办法选择:

1、按照《条例》规定的比例缴纳;

2、按照6%的比例缴纳。

以城镇个人身份选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档次一经选定,5年内不再变动。

(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数额,按照《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确定。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核定,按季或按年征收。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核定和征收。按季、按年征收的医疗保险费要在季初或年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缴纳。

(四)实施范围中,第(三)项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第(一)、(二)和(四)项范围的人员,按照6%比例缴费的4%部分和按照《条例》规定比率缴费应由单位或雇主缴纳的部分,可由个人垫付,个人有权要求单位或雇主补偿。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个人按照不同的缴费档次,分别享受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按照《条例》规定比例缴费的,享受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支付的待遇;

2、按照6%比例缴纳的,2%计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4%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帐户,享受其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规定缴纳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个人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一定时间后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帐户及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缴费满6个月方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20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000元;

3、缴费满1年以上的,按《条例》、《细则》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前已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1年以上且未中断过缴费的,按本办法缴费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后未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后中断缴费时间累计在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欠缴期间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金额不超过补缴医疗保险费数额的2倍;

2、参保后中断缴费累计3个月以上的,视为停保,不再补缴;

3、停保后再次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新参保人员办法处理。

(四)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后退休的,按照《条例》、《细则》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待遇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休后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且以城镇个人身份缴费不足2年的;

2、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年且以城镇个人身份缴费不足1年的;

3、首次以城镇个人名义参保后,历年中断缴费的时间累计满1年的;

4、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的原工龄)不足15年的。

上述人员符合社会医疗救助规定的,其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救助范围。

四、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城镇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二)以城镇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负责审查以城镇个人名义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资格,核定缴费数额,并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应当将城镇个人缴费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核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试行《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试行《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

第147号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国专利代理人才队伍建设,使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能够以更科学的方式选拔人才、储备力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在总结2006年至2008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经验并吸收社会公众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决定继续深化考试制度改革。现将考试改革方案予以发布。



  经研究,从今年开始试行改革方案,即,如果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部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考试成绩通过该部分今年的合格分数线,则其成绩合格的记录自今年起三年内有效。应试人员只需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补考并通过另一部分考试,即可申请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但参加2009年考试的报考人员应当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并按照现行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九年六月十日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国专利代理人才队伍建设,使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能够以更科学的方式选拔人才、储备力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在总结2006年至2008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经验并吸收社会公众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决定继续深化考试制度改革。改革方案具体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的确定



  考试包括专利法律知识(总分为150分)、相关法律知识(总分为100分)和专利代理实务(总分为150分)三门考试科目。采用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总和(称为“法律知识”部分)确定一个分数线、专利代理实务(称为“代理实务”部分)单独确定一个分数线,双合格分数线择优通过的录取方式。每年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根据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试题的难易程度,分别确定法律知识部分和代理实务部分的合格分数线。



  二、合格成绩的记录以及有效期



  如果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部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考试成绩通过该部分当年的合格分数线,则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该部分考试合格成绩单,成绩合格的记录自当年起三年内有效。应试人员需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补考并通过另一部分的考试。如果应试人员在三年内未能通过两部分的考试,则再次参加考试的,重新起算合格成绩记录周期。



  三、报考科目的方式和费用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可自行选择所要参加考试的部分,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颁发



  应试人员自取得某一部分成绩合格记录当年起三年内,两部分均合格的,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应试人员应当在收到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后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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