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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揽合同/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40:12  浏览:8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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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揽合同

韩召峰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承揽属于提供服务的典型交易形式,因此,合同法对于承揽合同所设置的法律规则,对于其他提供服务的合同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承揽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害作人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其标的只能是作为义务,否则定作人将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
  (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揽 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的基础上。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定作人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来完成,属于债务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三)定作物的特定性
  承揽俣同多属个另商订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它都必须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别要求,否则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
  (四)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承揽合同即成立,无须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因此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
  (五)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承揽人要付出自己的劳动,将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定作人取得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要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因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的种类
  依承揽具体内容的不同,承揽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一些具体合同种类:
  1.加工合同。这是承揽合同中很常见的一种,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工作,为定作人进行加工,将其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成吕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吕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依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并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工作对该原料进行加工,按定作人的要求制成特定产品,将该产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负责将损坏物品以自己的技术、工作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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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电力部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0日,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设备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设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项目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水电项目单机容量在100MW或转轮直径5.5m以上的机组,输变电项目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的国内、外设备必须实行招标。国家认定的不宜招标的项目除外。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招标方式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第四条 电力设备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平等互利、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投标双方应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条件
1、主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并在部报出可研报告后进行。大型辅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列入国家预备开工项目后进行。
2、国内主机设备的招标需报电力部批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还须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开展招标工作。
3、世行、亚行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项目设备招标需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招标资质的窗口公司参加。
4、招标单位必须取得正式法人资格,资金落实并可以进行正常的资金支付结算。
5、招标文件必须经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6、不具备上述2-3条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
第七条 不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应在三家以上。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2、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批准。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
4、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
5、出售招标文件。
6、成立专家评标小组。
7、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8、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第九条 关于招标公告(通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国际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经审定后,招标者必须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国内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可发送书面通知给有关厂商。
公告(通知)应规定明确的招标内容,要求投标者的条件、招标时间和地点。
2、招标者应在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和议标可以将招标文件送交投标者。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到正式投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5天。
第十条 招标者对所有投标者的资格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是否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2、过去的业绩情况;
3、生产技术能力或供应能力、服务情况、质保体系;
4、目前发电设备市场占有情况;
5、财务状况。
投标者应在招标公告(通知)发出10天内提供资格文件。资格审查时间不应超过投标者提供资格文件后10天。资格审查合格后招标方发给投标方合格通知书,投标者可以购买标书。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招标文件应提供所有必须的资料,以使投标方能够编制提供设备及服务的投标书。一般应包括:
(1)投标须知;
(2)投标方须填写的各种表格;
(3)技术规范书及执行标准;
(4)要求的供货范围;
(5)合同条款。
以上内容见部推存的通用标书和合同范本。
2、付款方式:国内主机或大型辅机的付款方式,可暂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也可按国际惯例支付。国外设备或外资项目应按国际惯例支付。
3、招标期限:为保证招标、投标有足够的完成时间,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招标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180天。
4、执行标准,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招标设备所执行的标准名称。国内设备招标一般执行相应品种的国家标准。使用其它标准能保证达到甚至高于国家标准时,也可以执行。引进技术生产的设备,应按引进国标准。无统一标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企业标准或IEC标准执行。
5、违约责任: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投标单位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招标单位可向投标单位担保银行兑现保函总担保金。
(1)投标单位报送了投标书后,在开标前要求撤消标书;
(2)开标后要求修改其投标总金额;
(3)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方对投标者的投标文件在决标前有责任保密。与中标者所签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一致,不得随意偏离。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确定标底,但应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条件:凡具有法人资格、与招标设备相应的生产能力、组织供应能力、技术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并响应标书技术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者必须向招标者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保函;投标者应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者开出投标保证金保函。一般按总金额的2%,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投标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业绩情况,人员、设备、技术、生产、供应的能力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投标时所承担的任务,财务情况。
3、投标报价单,其中包括分项设备单价、总价;原材料需要量及单价、总价;外协件单价、总价等。
4、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规范、标准等技术保证资料,设备尺寸、图纸及运输条件等。
5、中标后中标者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者开出中标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主要是补偿中标者违约时项目所受的损失。
以上文件1、3、5需单独密封加盖签章送交招标者。
第十六条 投标者应承担报价风险,报价时要考虑一定周期的价格因素,除经电力部确认的,影响价格的国家重大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外,一经中标,不应调整。报价时可视招标者要求包括或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
第十七条 成套设备可以联合投标,但应明确主供货厂商并签订合作合同。由主供货厂商代表联合的各方参加投标。
联合投标各方的企业资质需符合投标条件,并经招标单位审核批准。
投标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内或在评标时经质疑后,有一般局部问题,允许投标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正式书局面的补充修正。
第十八条 国内投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国外厂商投标可同时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文件,如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有不一致处应以中文为准。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正、副本若干份,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其负责人印签密封后送交招标单位,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投标文件可派专人送达,也可邮寄,但邮寄的投标文件按招标者收到的邮戳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投标纪律:
1、投标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能力,不得弄虚作假。
2、禁止伪造、涂改、转让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等。
3、投标时不得串通做弊,不得哄抬或任意压低标价,不得与招标单位及有关人员相互勾结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扰乱招标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4、禁止标后竞争。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必要时可请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十二条 投标者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招标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开标,并经投标者验示。
第二十三条 投标的澄清和变更
1、开标后,任何投标者都不得更改投标内容。投标者可以对自己的投标提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和报价。议标允许在签辩后调整一次报价。
2、投标文件中,如总价与分项价不一致,以低价为准。如数字与文字不一致,以文字为准。
第二十四条 评标:招标单位公布已成立的专家评标小组(专家评标小组可聘请与投标单位无直接行政关系的专家组成,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承办),并组织该小组具体进行评标比选。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投标者的资格审查;
2、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者是否提供了所需的各项保证;
4、有关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中标者履行合同的实际技术能力和财力保证;
6、投标价格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定标: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内容条款和投标情况,评选中标的几个方案,提供给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单位。
本办法推荐按信誉和业绩15%、能力20%、技术条件20%、报价45%加权平均择优选定中标者。
开标至定标时间不应超过60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可视为废标。
1、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加盖公章。

第六章 合 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定标后,招标单位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单位到指定地点进行合同谈判。合同条款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原则一致。
第二十九条 国内主机及大型配套设备合同应交电力部成套设备局审核鉴证。主机设备合同同时报部计划司平衡,以便列入两部生产计划。
第三十条 定标后一周内,书面通知未中标单位并退回投标保函。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不得自行将设备转包和大量分包,如确需分包时,在征得招标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可分包给资质符合投标条件的制造厂,分包要签订分包合同,由中标单位对设备进行管理和质量负责,由于分包而产生的运输问题及运费的增加,由中标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履约双方要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权利、责任,要严格遵守索赔的约定。对因受国家计划变化,不能按时开工,而设备合同推迟交货的不受索赔约定,所造成的损失由国家在调整设备价差时予以考虑。
第三十三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可由法定仲裁部门仲裁或依法起诉。

第七章 管理协调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电力部负责电力行业设备招投标的管理、协调和监督,保证国家设备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由于国内发电设备目前还属国家指令性计划,为使招标工作与设备生产计划合理地衔接,部内暂定:电力设备招标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其资质标准制定、颁发和审定资质等级由电力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国内发电设备年度计划和价格协调由计划司为主办理;招标的具体工作由设备成套局组织进行。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发电设备的招投标管理,电力部成立发电设备招投标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部长任组长,由计划司为主,国际司、经调司、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及设备成套局参加组成。根据国家计划的安排,负责对设备的分配、价格、交货期以及其他需部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必须的协调工作。国外采购的发电设备按国际有关规定的采购规则办,实行国际招标、货比三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已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时,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电力工业部。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政办发〔2007〕19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四日





























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



一、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效治理乱张贴、乱涂写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乱张贴、乱涂写,是指在(市、区)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邮箱、果皮箱、电话亭和其它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刻画、涂写、喷涂各种信息等行为。

三、本规定适用于渭南市市区。

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治理乱张贴、乱涂写行为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市区乱张贴、乱涂写等违法行为,并行使处罚权。

各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有治理辖区内乱张贴、乱涂写的责任和义务。

工商、公安部门应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门前“四包”责任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行为有权制止。对其门前“四包”责任区内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及宣传品应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五、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设置专用公众信息栏,以满足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需要。广告栏的设置应统一、规范、美观。

六、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查处。

对乱张贴、乱涂写损坏有关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七、鼓励和支持对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并现场抓获乱张贴、乱涂写等行为的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奖励50元至200元人民币。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不能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有偿清理,费用由门前“四包”责任人或乱张贴、乱涂写单位或雇主支付。

九、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中留有通讯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拍照取证并送电信服务单位,电信服务单位应依法终止为其非法活动提供电信服务。

十、乱张贴、乱涂写的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十一、侮辱、殴打、拒绝、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辆车容整洁。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管理。

三、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主管部门。

四、在本市城市道路上行使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貌整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清洗保洁。

(一)车身有明显泥土覆盖或者其他赃物的;

(二)车辆底盘积土较厚或轮胎带泥土的;

(三)车灯、车窗、车牌被泥土遮盖模糊不清的。

五、在城市主要出入口设立机动车辆大型清洗场(点),其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六、申请建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造型;

(二)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三)市城管执法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七、城市车辆清洗场所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进出口及作业场地必须硬化;

(二)每个清洗车位应设有1.5立方米沉淀池,洗涤水经二级分隔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八、城市车辆清洗场所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运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运营。

九、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应在室(院)内开展作业。

东风大街两侧不得设立洗车场所。

渭清路以东、民生路以西、华山大街以北、乐天大街以南范围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作业面积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其余场所作业面积应达到80平方米以上。

十、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必须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禁止一次性使用清洁水冲洗车辆,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十一、经机动车辆清洗场(点)清洗后的车辆应达到车身表面无灰尘、无污迹,车箱、车轮、车底盘等可刷洗部位无明显泥沙,玻璃明亮。

十二、禁止占道清洗机动车辆,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城市管理,完善“门前四包”责任制,把我市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区主次干道、支路、街巷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人)。

三、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四、 “门前四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卫生。负责门前道沿石以上人行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的清扫保洁,消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雪、淤泥。严禁随地吐痰、便溺。

(二)包亮化。负责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如期完成灯饰安装工程,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包硬化、绿化。负责对道沿石以上的人行道按规划要求进行硬化、绿化。

(四)包秩序。负责维护门前秩序。保证门前无乱堆杂物、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挖乱占、乱泼污水、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出店经营、摆摊设点等。

五、“门前四包”责任制区域划定:

(一)主次干道、街巷两侧有临街建筑的责任人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跟至人行道道沿石内为责任区域。

(二)主次干道、街巷两侧有围墙的,以本院墙长为界,外墙跟至人行道道沿石内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空旷地带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三)产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没有约定的,由使用人履行“门前四包”义务。

(四)建筑工地的“门前四包”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区域,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

六、责任人必经同主管部门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统一挂牌上墙明示,自觉履行“门前四包”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公民有权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人和管理部门可以进行举报。

八、“门前四包”责任人不签订责任书或不履行“门前四包”义务,由城管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市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签订责任书或不履行“门前四包”义务,由市政府对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

十、侮辱、殴打“门前四包”城管执法人员或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门前四包”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法制机构办理。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辆停放和非机动车辆停放保管,保障人行道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行政规划区域内人行道停放各种车辆的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供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含广场)。

四、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人行道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五、城市道路人行道停车场点、非机动车辆保管站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景观和道路交通相协调。

六、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

七、需要在人行道停放的机动车辆,必须在设有“P”牌的停车场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八、非机动车辆应在划定的保管站或划有黄线允许停放的范围内停放。

七、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的设置,由市城管执法局审核批准后,采取道路占用有偿使用的方式委托给申请人管理。

人行道停车场点不需收费的设置申请人,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后,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八、申请人在得到批准后,持市城管执法局设置许可证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停车场点收费票据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发放,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设置当事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不收费或只收费不撕票。

停车场点、保管站应主动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管理和物价、纠风部门的监督。

十、收取的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占道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十一、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设置权转让、变更须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已经批准的人行道停车场点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划定停车位置或非机动车辆存放位置。

十三、停车场点、保管站承包人为该停车场点交通协管人员,对该停车场点的管理和安全负责。

十四、在人行道停车场停放的各种车辆,应自觉接受停车场点、保管站交通协管人员的管理,按要求停车入位。

十五、因城市建设需要取消或变更的停车场点、保管站,应无偿取消或变更。

十六、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点、保管站。机动、非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停放,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七、拒绝、阻挠市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法制机构办理。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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