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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从成都教师杨茂维权一案胜诉谈起/何宁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09:35  浏览:9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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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
------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从成都教师杨茂维权一案胜诉谈起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2005年3月4日,成都大学教师杨茂接到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杨茂老师的诉成都市教育局“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案”历经三个诉讼程序,终于获得胜诉。据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信息网(http://www.cdqingyang.gov.cn/index.jsp)青羊新闻报道称该案为“全省首例教师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案 ”。
  教师申诉是我国《教师法》规定的为维护广大教师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救济途径[1]。然而全国多例教师申诉案,教师未获得成功。媒体上轰动一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北京孟娟教师,因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布学校领导收入,后被“停职检查”。孟娟老师的第一次教师申诉无果,继而提起对北京市朝阳区教委的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一、二审均告败诉,对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的人事争议仲裁被裁不予受理,继而提起的人事争议案件的民事诉讼第一审也于2004年12月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详见《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而在此情形下,为什么成都杨茂老师的行政诉讼会取得胜诉?除杨茂老师为维权深入学习研究、掌握法律的主观原因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我国《教师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精神,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是本案胜诉的根本。另一方面,成都市教育局未能充分认识《教师法》,未能正确认识其行政职能,未能正确行政执法和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责是该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本文结合《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文中阐述教师申诉的行政制度法律原理,对成都大学教师杨茂维权一案胜诉的法律原因, 透过该案的一审行政诉讼、该胜诉案一审判决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案件中当事人的相关文书材料进行分析,对广大教师如何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作再次阐述。同时也愿各教育行政机关能通过本案中的教师申诉处理工作中存在若干问题,获得相应的收益。

  [一、案情 ]
  [1、案情 ]
  杨茂于1997年5月,因按照国家关于军人家属随军的政策从重庆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调到成都大学任教。1999年6月向所属的企管系(现改名为工商管理系)提交请调报告,该系同意,但成都大学人事处提出“杨茂只在成大工作了两年,按“规定”,这时为提前调走,必须向学校交纳余下三年共计9000元的“调动补偿费”。”,杨茂对此“调动补偿费”有异议而人事处坚持交钱,故导致杨茂无法办理调动手续。基于杨茂的请调,系里未安排杨茂的下学期课,故杨茂在新学期中无课可上。
  2000年7月初学校临放暑假之前,杨茂到学校找到系主任,系主任讲了两点:一是学校人事处坚持“交钱”,二是学校已出文将你“除名”,并叫杨茂去找人事处。杨茂即到人事处申诉了个人情况与未上课是系没有排课的原因。学校人事处告知需要核查有关档案,为什么杨茂当初调入学校时没有与学校签任何合同。事情拖延至2001年1月11日,人事处负责人通知杨茂可以回学校办手续了,杨茂即到人事处,当时韩萍处长告诉杨茂:鉴于确实没有与学校签署任何合同这一事实,不再坚持交钱的要求,并同意本人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出,但要收取了360元的档案管理费。杨茂虽交纳了360元,但认为“档案管理费”于法无据,同时得知于1999年9月22日被除名,并由学校人事处报市人事局下编,对此提出异议故没有办理提档手续。
  而后虽经杨茂多次与学校交涉但无果,又被拖得长长无了期,此时无工作无生活来源的杨茂迫于无奈,便于2002年12月23日依据《教师法》第39条之规定,向成都市教育局提出教师申诉。其申诉请求为:

  (一)请求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宣布被申诉人针对申诉人作出的《成都大学文件(成大校人字〈1999〉7号)--关于对杨茂予以除名的决定》无效,并责令被申诉人立即撤销该决定,形成书面文件下发全校以消除对申诉人名誉的影响;
  (二)请求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被申诉人尽快恢复申诉人正常的人事工作关系及教师身份编制以及有关社会保障关系并在其爱人从部队转业后,合理妥善解决申诉人的工作调动问题。
  (三)要求被申诉人对因“成大校人字(1999)7号”文件所作出的错误处理决定及拖延复议纠正时间而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予以道歉和赔偿,并要求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接续上中断的工龄,补发从该错误决定作出之日起至被撤销之日止这期间停发的申诉人的工资总额及补缴由此可能中断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各种按国家规定应该缴纳并由被申诉人代缴的社会保障金;
  (四)要求被申诉人人事处退回曾向申诉人收取的所谓“档案保管费”360元人民币。




60天后,成都市教育局于2003年2月23日作出《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同月27日送达杨茂。《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作出的处理意见如下:

  1、撤销成都大学作出的《关于对杨茂予以除名的决定》(成大校人字(1999)7号文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2、成都大学退还收取杨茂的档案管理费360元;
  3、对杨茂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杨茂收到《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后,认为“意见书”无论程序还是在实体上都明显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的问题,当即便提出交涉,希望及时补救和有效督促义务人成都大学履行义务但无果。
  经过一年多电话、书信、提交书面材料所作的交涉与努力直至起诉前也没有任何结果。期间成都市教育局也多次与成都大学交涉,成都大学未履行“意见书”的义务。2004年6月6日杨茂以:1、“意见书”程序和形式不规范、不合法;2、“意见书”采信证据失察、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有误,没有完全分清是非,其“处理意见第3项”更是没有正确的事实根据;3、“意见书”中的“处理意见”明显矛盾,其“处理意见第3项”与自己“撤销除名决定”相互冲突,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难以自圆其说,而且明显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说明被告根本没有真正正确履行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为由,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起诉状》,2004年6月2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青羊立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杨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杨茂于2004年6月30日依法提出上诉,2004年8月26日成都市中给人民法院作出(2004)成立行终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公开审理,于2005年3月1日作出(2004)青羊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杨茂胜诉。

  [2、杨茂维权及诉讼过程中的主要争议焦点 ]
  1、杨茂未上课是否属于旷课
  2、成都市教育局是否当管辖杨茂提出的教师申诉
  3、成都市教育局处理杨茂教师申诉是行政职能还义务“调解”、居间“仲裁”
  4、成都市教育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是否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与适用法律正确
  5、杨茂对成都市教育局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存在那些错误
  7、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的正确所在
  8、成都市教育局败诉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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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进入法律程序的焦点问题分析 ]
  [1]、杨茂未上课是否属于旷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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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对于已取消或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属于82号文件下发之前(2004年7月1日)发生的如何进行处理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衔接。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属于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减免税、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抵免),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委托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文办发〔2005〕38号)

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中办发[2005]12 号) 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行文化部政务公开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推行政务公开是践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部文化市场、艺术考级管理等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等评奖工作始终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关文化工程严格按程序操作,有关基建工程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我部局级干部任免公示和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调整了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政府网站建设,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文化部政府网站上增加了许多政务公开的内容;我部专门在办公厅设立了新闻信息处,制定了新闻发布的规章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文化工作的新闻信息。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文化行政行为的监督。



当前,我部政务公开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些工作人员政务公开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单位政务公开制度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工作不够落实。这些问题影响了我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实施,不利于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司局要切实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 进一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和发展群众的文化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文化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文化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文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所有公开事项,既要充分反映实际情况又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按照有关程序,对应当公开的事项,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文化体制改革是我部中心工作之一,必须坚持“两手抓、两加强”。无论是繁荣文化公益事业,还是发展文化产业,都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改革举措,接受群众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更是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支持。无论是行政审批,还是行政许可,无论是文化立法,还是文化行政执法,均要遵循有关的制度和程序。推行政务公开的最终目的,是使政务公开成为我部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审批程序、方式方法



(一)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我部中心工作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1. 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工作。我部现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7 项,其中文化市场司16 项、教育科技司1 项。具体项目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设立港澳与内地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港澳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台湾与大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台湾与大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文艺表演团体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参加本团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审批;进口音像制品审批;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批;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按照《文化部行政许可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2. 有关文化工作的政策法规、部门规章、重要规划、重大工作部署。



3.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的评奖工作。要继续严格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加评奖透明度,向社会公开评奖程序、评委身份、评奖结果和评委评语。按照专家、群众、主管人员三结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评出的侯选名单在媒体上公示。通过以上程序,确定获奖名单。



4. 重大文化活动的公开情况。如中国艺术节、重大节庆文艺晚会、“三下乡”慰问演出、 “相约北京”联欢活动等。



5. 重大文化工程的评审工作及进展情况。目前我部重大文化工程主要包括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家清史篡修工程、国家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送书下乡工程、中华再造善本工程等。



6. 文化市场监管举报、处理、整改公示工作。



7. 公开选拔任用干部工作。



8. 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确保政府采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



( 二) 政务公开的审批程序



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审批程序如下:



1. 各司局负责确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行政业务事项,并经司局负责人审核后提供给办公厅;



2. 办公厅( 含办公厅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负责对拟公开的行政业务事项进行审核;



3. 办公厅在审核中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报请部领导审批;认为属于一般事项的,由办公厅( 含办公厅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审批;



4. 办公厅( 含办公厅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 三) 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



1. 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应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我部中心工作、热点难点问题, 可征求我部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



2. 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文化新闻发布制度是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手段,其宣传方式也比较容易被群众所接受。我部新闻宣传工作由办公厅归口管理,办公厅主任为新闻发言人,根据部长授权,代表文化部对外发布新闻,各司局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凡制定的文化政策法规、作出的重大决定以及实施的重要举措等应及时组织宣传报道。要及时准确地向境内外新闻媒体提供文化信息, 及时向新闻界披露重要或突发事件以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情况,为公众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



3. 加强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电子政务是新形势下推行政务公开最权威、最广泛、最快捷的方式和手段。要重点建设文化部政府门户冈站, 主要是:整合文化部系统网上资源, 做好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制订我部网站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作为我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办公厅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



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 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 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我部政风建设的范畴,定期组织群众对我部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时间是否高效,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司局的责任。可以将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办公厅和驻部监察局对政务公开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 严格履行督促检查、行政监察职责。对工作效果不明显、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 限期整改;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侵 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要严肃查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 党组统一领导, 办公厅组织协调,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的要求, 成立文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加强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司局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切实加强领导, 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司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司局的政务公开工作。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各司局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司局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齐抓共管, 相互配合,形成推动我部政务公开深入开展的整体合力。



要加强人员培训、学习交流, 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 不断增强工作人员开展政务公开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与此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 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良好氛围, 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积极参与我部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



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文化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 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



文化部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直属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 参照本《意见》精神, 制定各自推行政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并报办公厅备案。办公厅和驻部监察局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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